图说普法丨国资委39号文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带来的七大变化
2022-10-13

 

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2022年8月,国资委就39号文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本文通过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比,从39号文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带来的七大变化进行解读学习。

变化一:增加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第3种适用情形

39号文第1条在32号令第31条的基础上,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由两类增加为三类,具体可区分如下:(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3)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新增情形:特殊情形下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

国务院国资委解答:39号文第1条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落实本级政府部署要求;(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过程中,需要实现资源重组目标,或者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变化二:重要子企业不失权前提下增加了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3种例外情形

32号令第8条、第35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而39号文第2条规定,在涉及上述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上,增加了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3种例外情形,即:(1)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2)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3)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同时,39号文第2条也进一步强调了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突显了本次国资监管宽严相济的监管思路。

变化三:首次对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行明确

32号令并未正面涉及该部分内容。39号文第3条首次对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行明确,这对于基础设施REITs在发行过程中豁免进场交易可能算是一个利好。

国务国资委简答:(1)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的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需提交的材料,应参照32号令第33条相关要求提交材料;(2)国资监管机构审核重点关注:发行涉及底层资产的权属情况,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情况,REITs发行价格确定机制是否有利于维护国有权益,相关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及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等。

变化四:增加了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可采取净资产值的第3种情形

在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情况下,39号文第4条相较于32号令第32条规定,增加了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可采取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的第3种情形,即扩大到非同一国家出资体系下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中转让。具体可区分如下: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39号文第4条新增】。

变化五: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突破纯国资限制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内容并未出现在32号令之中。《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39号文第5条突破了非“纯”国资企业不能无偿划转的限制,即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变化六:适度简化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的披露时间

与32号令第13条第2款、第18条、第39条、第50条规定相比,39号文第6条、第7条、第8条对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的披露时间进行改动。变化情况如下表:

39号文

32号令

39号文的变化

第6条

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第39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变更企业增资信息披露方式为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并明确相应披露要求。

第7条

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第13条第2款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提前了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时间:从32号令转让行为获批才可信息预披露,提前到最终批准程序之前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可信息预披露。

第8条

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18条(产权转让):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50条(资产转让):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缩短了仅调整底价的重新信息披露的时间:产权转让≥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5个工作日。

变化七:国资实控权转移后无形资产的使用限制

39号文第9条是是对《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有关内容的重申,该部分内容未出现在32号令之中。根据126号文第9条规定,中央企业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

39号文较之126号文细化了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丧失控制权时无形资产的具体操作路径,具体为:(1)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2)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3)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4)应当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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